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梧州分行)与被告胡**、胡**、李**、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粤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胡**、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梧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胡**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被告胡**偿还借款本金131086.77元、利息3226.4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时止);3、被告胡**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4、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胡...(本文书还有3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