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孙*、刘*1、刘*2、刘**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供电公司)、余**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清本案事实。1、上诉人家的电线电表不是私拉私装的,而是由供电部门拉线装表的。关于这方面,凤阳供电公司虽有多种说法,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家私拉私装的。2、关于漏电保护器该谁安装,上诉人一审提供了《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予以证明,但一审对上诉人的主张予以否定,也未交待其漏电保护器到底由谁安装。3、电工余**向刘*红收钱,但未开票,上诉人又如何提供证据。就此问题有证人潘*...(本文书还有3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