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波公司)因与上诉人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莫**向阳波公司支付利息1591.76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及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草款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莫**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违约的事实错误,是莫**单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阳波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解除。按合同关于交付及付款的约定,莫**应在...(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