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于200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耿*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发蚊帐支架厂(简称恒发厂)的委托代理人廖**因故未能出庭,原审第三人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系专利号为96245927.5、名称为“升降式装饰蚊帐”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6年10月23日,授权日为1999年1月20日。针对本专利权,恒发厂于2003年8月22日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03年11月19日,恒发厂第二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本专利权,苏**于2003年1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04年8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4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4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邱*不服第6441号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证据问题而言,证据2.4是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法律没有规定其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邱*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证据2.4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因此,邱*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第三人恒发厂提交的证据2.4是美国专利的中文译文,没有提供原文。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对,确认了证据2.4的真实性,其行为并无不当。而邱*提交的反证2.1-2.6是行政或司法部门的裁判文书及相关手续,亦...(本文书还有7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