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1时54分许,被告人马长福驾驶吉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号翼凌派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49km+700m处时,在右转弯驶出道路过程中,与沿102国道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宋*2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宋*2摔倒后又被该车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2系因车祸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长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宋*2负事故次要责任。马长福于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又于同年8月2日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另查明,本起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宋*2(1970年1月**日生,殁年47周*)及其家属造成的...(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