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控股公司)、海口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置业公司)、海口中信鸿洲滨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滨海建设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市政府批准,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230亩土地。1988年经市政府批准,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协议取得上述合作开发用地中的1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开发。1994年3月15日,经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市政府为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海口市国用(籍)第字g0017号《国有...(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