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万**、文*、文礼军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文礼军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易新能、陈*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记员汤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袁*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告曹*、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9826元(其中医疗费1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00元、营养费17500元、误工费66000元、残疾赔偿金12513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15元、交通费3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被告曹*驾驶湘b***...(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