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原告郭**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e181d9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北部湾保险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17日21时起至2016年10月17日21时止。2015年10月19日,原告郭**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e181d9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0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9日24时止。
2016年1月15日15时20分,原告郭**驾驶湘e×××××小型普通客车自邵东县斫曹*十字村铜钱坳开往邵东县...(本文书还有1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