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3年3月**日生育长女**,2008年2月**日生育二女儿**。2009年9月8日我们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近年来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我于2011年做过绝育手术,故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我自理,别的不再争执。
被告徐**辩称,我同意离婚。离婚后两个孩子都应由我抚养,抚养费均由我自理,别的不再争执。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