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660.2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承包修建邵阳县塘千公路塘渡口至桂花标段路段,由该项目包工头李**雇请原告在其工地做事。2015年12月17日下午,原告在桂花村地段修建保矿时,搬石头时不下心砸在铁钎上,铁钎弹到原告的左眼,将原告左眼划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村医务室、邵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到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7天。经鉴定,原告左眼部外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6660.27元(医药费4241.27元、误工费798元...(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