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宾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84611.4元(医疗费220元;营养费1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26250元;误工费3541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伤残赔偿金80764.4元;交通费350元;鉴定费1515元;病历复印费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被告宾蔚驾驶湘b******号小型轿车沿芦淞区芦淞街道办事处江南世家门口向塑料八厂行驶时,将行人即原告程**撞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宾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35天。2016年12月19日,原告委...(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