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钢材经销商,2010年,原告向第一被告施工建设的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龙凤区开发的东城领秀聚福园**标段建筑工地供应建筑钢材,截止到2016年11月29日,与被告对账,被告拖欠款数额为753789.48元,被告一直以甲方大庆久隆房地产公司没有最终结算为由至今一直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价款753789.48元,并按照银行同期...(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