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偿还账号*******.63元,截止2017年6月13日利息4342.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84.77元,消费手续费331.2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主张债权支出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4日,被告马**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