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西藏拉萨监狱、平措多吉、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藏拉萨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被告平措多吉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邦垫原材料20袋(价值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周**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折价赔偿原告原材料款14796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邦垫加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原材料及技术,被告加工帮垫,并约定每张邦垫的加工费为2元,合同终止日期为2015年4月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没有违反本合同。但是合同期届满前30天,原告提出续签合同,但是被告以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再签新合同为由没有续签合同,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没有续签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按照原合同执行。至2015年7月8日,被告平措多吉替西藏拉萨监狱收取原...(本文书还有3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