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国生家电)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国生家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国生家电的管辖异议,被告国生家电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粤06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国生家电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75479号“”注册商*专用权;2.判令被告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涉案的第37类第...(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