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问题,经查,双方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补充技术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就”工程验收结算”进行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现申请人泓源达公司主张在2008年8月份”废水污水处理工程已竣工并经省环保厅监测合格”与该补充协议所约定的”验收进度拖延”内容不符,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本文书还有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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