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方公司)系借款人山西金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栋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北方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
2、涉案《保证合同》系上诉人下载的格式合同,在合同条款巾约定”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如保证人是法人、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合同签字处注明签字/盖章,并未留有法人或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新北方公司作为法人,盖章行为就是其意思表示,除非新北方公司有证据证明保证合同上公章系伪造或盗盖,否则,新北方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3、新北方公司既然在保证合同上盖章,就说明其同意为其控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现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而主张合同不生效为借口推脱保证责任,违背签订合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退步讲导致合同不生效是新北方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为其自身利益...(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