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5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4年2月2日还款,如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原告因诉讼所带来的损失。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500元、利息1000元及律师费3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提交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2013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5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2日归还,如到期不还,被告承担由于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失。
2、提交委托合同及收据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被告到期不归还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