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山支行(下称石狮农商银行鸿山支行)与被告蔡**、陈**、王**、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被告蔡**于2017年4月20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58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蔡**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农商银行鸿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施**及被告蔡**的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陈**、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狮农商银行鸿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蔡**于2016年5月10...(本文书还有3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