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9月1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高**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陈**向高**支付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租金9500元和赔偿金15000元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租金。双方已于2015年9月约定门面租金由4500元变更为4000元,在此之后月租金应按4000元计算,不存在需补齐差额500元的情形。高**已于2015年10月到涉案门面收取了2015年10...(本文书还有3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