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袁*,被告陈**,被告人保财险北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6月17日7时30分,被告李*驾驶被告陈**持有的湘e******号轻型货车沿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地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路的原告李**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北塔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李*、陈**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856.27元。
原告李**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常住人口...(本文书还有2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