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22天×18元/天)、护理费9020元(82天×110元/天)、营养费820元{(22天+60天)×10元/天}、误工费16500元(150天×110元/天)、伤残赔偿金80304元(40152元/年×20年×10%)、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920元、鉴定核查费497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由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