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张**。
史**诉太谷县公安局、太谷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和复议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6月5日18时许,侯城乡申奉村人史**与同村人张**在申奉村村”石河地”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打在一起。张**之夫李*亮随即报警,太谷县公安局及时出警并于同时受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及行政处罚告知工作。史**及其丈夫侯汝富分别于6月19日和6月25日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太谷县公安局依法委托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于7月15日和12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太谷县公安局分别于7月16日和12月25日将鉴定意见通知史**和侯汝富,并告...(本文书还有1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