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庄**因与被上诉人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庄**、庄**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庄**、庄**拥有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书,足以充分证明庄**、庄**对位于福清市龙田镇积库钟矿前1.33亩承包地拥有承包经营使用权。在承包合同书上,明确记载庄**、庄**拥有的上述1.33亩承包地的四至范围。根据承包法规定,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庄**、庄**对上述承包地的使用权为30年,任何公民或单位不得侵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是侵权纠纷,并将案由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错误的。2.薛**在诉争地块没有承包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薛**对诉争地块拥有使用权,而薛**主张诉争地块使用权...(本文书还有3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