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3时许,泗县黑塔镇顺河村杨*庄村民被告人韩*朋与本村村民肖某2因琐事发生吵打,肖某2的父亲被害人肖某1到现场劝阻时,被告人韩*朋拿瓦片将肖某1右眼砸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1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瞳孔*大,无光感,对光反射消失,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韩*朋于2017年4月24日8时,在家中被泗县公安局黑塔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肖某1系农业家庭户。其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27626.6元。被害人肖某1因受伤产生误工费1447.72元(17天×85.16元/天),护理费1941.74元(17天×114.22元/天),营养费510元(17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上述费用合计32036.06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证明肖某2于2016年12月5日...(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