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阳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杨**、牛**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凤阳电力公司是郭**的雇主,应对郭**的损失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凤阳电力公司没有雇佣郭**,其工作不是凤阳电力公司安排,在凤阳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上,根本就没有郭**。依据郭**自己的陈述,其是一审被告杨**、牛**安排的,凤阳电力公司不知道该事实,不能认定郭**是凤阳电力公司雇佣的人员,郭**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凤阳电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郭**有过错是错误的。依据郭**及一审被告杨**、牛**的陈述,郭**是盘线的,郭**在盘线过程中,其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郭**在盘线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要求,违反规程,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存在重大过错。三、一审法院按照...(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