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的诉讼请求;2.蒋**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绿都公司提交气象、电力、治安等有关证据,足以说明其公司逾期交房系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原审判决未予扣除显属不妥;2.其公司于2013年5月提出验收申请,2015年11月涉案工程通过综合验收,2017年4月相关部门才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逾期办证的主要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其公司已按约定履行提交有关材料的义务,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故不动产权证的审批办理的逾期责任不在于绿都公司。
蒋**辩称,因绿都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导致涉案工程2015年6月18日都不能通过综合验收。绿都公司提供的电力、气象、治安等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绿都公司应当按约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通过综合验收。绿都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导致不能按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