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柏赛斯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恒富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航运)、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集团)船舶改建设计合同纠纷,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恒富航运、恒富集团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分别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恒富航运所提管辖权异议,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恒富集团的起诉。被告恒富航运未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富航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油轮改矿砂船船级社送审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将油船“恒裕”轮改装成矿砂船,进行送审设计、入ccs船级,设计费23万美元,如付款不能按时,每天加付100美元滞纳金。2008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油船改矿砂船生产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恒裕”轮进行生产设计,设计费23.8万美元。200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恒富航运、案外人恒富集团签署会议纪要,确认如继续进行“恒裕”轮油船改矿砂船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项目,双方同意将合同价款调整为原合同价款的80%,如终止...(本文书还有5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