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胡**、黄静陈*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黄静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925克予以没收。宣判后...(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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