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文琳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恋爱关系。2001年2月26日在昌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8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汪**。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肩膀受伤。被告经常出野外工作,不能照顾家庭,是原告独自长期抚养儿子成长。被告的言行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汪**由原告陈**抚养,被...(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