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不服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国土政复不[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对原告作出新国土政复不[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对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未进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不服,请求撤销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征收土地是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该局无受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被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