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巴彦县华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山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山乡政府偿还欠款本金43,608.00元,利息105,196.86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9日)。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华山乡政府从姚**处借款28,593.00元,约定月利率1.2%,口头约定还款期限1年。1998年1月1日,华山乡政府从贺*萍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口头约定还款期限1年,至今未还。因贺*萍欠姚**钱,便同意将债权转移给姚**顶账,贺*萍以书面通知华山乡政府。姚**每年都向华山乡政府索要欠款,县信访局亦多次催还此款,2001年1月19日,华山乡政府给付姚*...(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