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徐支行(以下简称野徐支行)与被告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野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野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以3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按年利*7.28%计算,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年利*按7.28%上浮50%计算;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按年利*7.28%计算,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年利*按7.28%上浮50%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