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工化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66502元、利息62612.27元,合计329114.27元(利息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3月20日原告给被告供应车用柴油、汽油,截止2016年6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26650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