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上诉人连云港华鑫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华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2018年1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按11个月计算双倍工资,不应按照6个月。
连云港华鑫公司辩称,江**提出应当按11个月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其自受伤后就没有参加工作,没有给公司提供劳动,所以其没有依据向公司要剩下5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其劳动量发放工资,而此时江**并没有提供劳动,所以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以上意见是事实,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理解。
连云港华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一审判决的支付义务,案件诉讼费由江**负担。事实和理由:江**与其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司按照江**的安装货物数量支付承揽...(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