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梁*、梁**诉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舒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舒城医院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舒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等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舒城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财保舒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等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舒城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4259元(庭审中,三原告同意首先由被告财保舒城公司在医疗责任损害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舒城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梁增华是原告周**的丈夫,是原告梁*和梁**的父亲。2017年3月15日,梁增华因反复咳喘入住被告舒城医院治疗,次日突然出现胸闷、气喘症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4月10日,经舒城县医疗调解委员会主持,三原告与被告舒城医院共同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舒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与梁增华的死亡有无因果关...(本文书还有3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