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上诉人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限期恢复许**家门前的道路路坎,恢复的所有费用由许**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许**、许**系上屋下坎的同村邻居,许**家位于坎上,两家之间有一条小路,小路靠许**家一侧修建有挡土墙。2015年,许**准备自建房屋时认为该挡土墙一部分修建在其土地范围内,对挡土墙基脚旁的水沟进行了部分挖掘。该挡土墙因故垮塌了一部分。许**认为该挡土墙系其修建于其原有的菜地范围内,该挡土墙的垮塌系许**挖掘挡土墙基脚所致,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6年2月13日,许**用电钻钻了该挡土墙。
另查明,许**、许**两家之间的小路及案涉挡土墙修建的地方,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原审法院认为:恢复原状纠纷,是指物受到损害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纠纷,该纠纷的请求权人应为物权人即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