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橡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区人民法院(2013)魏*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橡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被上诉人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工程项目部(简称甲方)与许昌橡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长葛远东大酒店门窗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长葛市新区,工程范围为本工程图纸范围之内的所有窗户工程,合同价格1925000元。二、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