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7年2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安*原告作装修瓦工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工资10000元。2017年6月24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12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17)第****号终止决定书。故原告依法起诉。
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