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平、邹*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林的陈述,证人李*峰、邹*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司马派出所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袁*平、邹*容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平、邹*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平、邹*容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平作...(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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