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刘**驾驶摩托车窜至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高家河鱼庄附近,发现被害人何某某脖子上带有一条黄金项链,便决定抢夺该项链。被告人刘**负责驾驶摩托车,吴*某坐在后座上负责抢夺。当被告人刘**驾驶摩托车靠近何某某正准备实施抢夺时被何某某发现,被告人吴*某、刘**被迫放弃了继续实施抢夺而逃离现场。何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佩戴的千足金项链价值13120元。
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寇**驾驶摩托车窜至大竹县竹阳镇双燕路,趁被害人罗*某不备将罗*某戴在脖子上的千足金项链抢走。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千足金项链价值8200元。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寇**驾驶摩托车窜至大竹县竹阳镇金利多“蔚蓝阳光”售楼部附近,趁被害人赵*某不备将赵*某戴在脖子上的千足金项链抢走。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千足金项链价值7037元。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梅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大竹县竹阳镇同新街附近,趁被害人温某某不备将温某某戴在脖...(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