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苏**因被上诉人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厦门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厦门市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陈**、陈**,被上诉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0日,厦门市发改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的请示》,拟对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局部路段进行调整。201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办基础〔2014〕149号复函。2014年6月3日,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发改委提交《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