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司**、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追加河南柯典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典家具公司)、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河南柯典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人代理人杨**,并作为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2221.84元(后续治疗费用和出院护理费等费用另案处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为河南柯典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河南柯典家...(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