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陆**、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陆**(同时作为被告陆*的法定代理人)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苏*某区某花园某区某幢某室的装修款171420.2元、返还家用电器设备款51138元、家具款21900元、灯具款10055元,以上合计25451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陆**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陆*。2013年2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苏*某区某花园某区**幢**室房屋原属原被告共同所有,但经苏*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归被告所有。原、被告离婚...(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