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赵*、被告人寿财险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6年1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赵*驾驶豫g×××××小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小区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进入太公路的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459元。
被告赵*辩称,其系肇事车辆车主,发生事故是事实,其车在人寿财险投保有交...(本文书还有2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