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魏*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被告安**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10民终第****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协议要求向原告支付承包费9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月10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共同经营位于许昌市××大道西段的霸陵浴池。经双方多次核算,最终确定原告出资额为550000元,被告出资额为39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1年9月16日将浴池整体承包给杨*业经营,承包期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160000元,承包费按照原被告出资份额进行分配。2014年9月...(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