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孙**因诉山西省汾阳市贾家庄镇大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相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晋检民(行)监(20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请抗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晋民抗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又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晋民抗18号之一民事裁定,补正笔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坚、刘*娜出庭。申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于2014年6月20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3月,大相村委会遵照山西省吕*市人民政府下达高速公路两侧通道绿化任务的精神,根据汾政发(2007)5号文件及镇...(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