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面粉款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富民面粉厂多年,被告是原告老客户,2016年1月13日,被告到原告处批发面粉,但资金不够,被告请求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将面粉拉走后一周*支付,因其是老客户,原告同意了。经结算后被告还欠原告8万元的面粉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8万元面粉款的欠条后,原告才让被告将面粉拉走了。后*原告在2016年底前后分多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陆续支付了5万元面粉款,剩余3万元面粉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未作...(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