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红领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领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郑*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华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领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森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领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佣金5577389元及延迟支付期间利息167321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红领巾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佣金5577389元变更为4592021.7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维也纳湖畔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及《维也纳湖畔项目销售代理补充协议》(2015)约定由原告销售被告开发建设的维也纳湖畔项目三期的商品房,同时约定了佣金计算方式、奖惩标准、考核指标、销售期间等事项。原告实际销售至2016年5月31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根据原告的销售情况,被告应支付的佣金数额为9173765.96元,现已支付佣金数额为3596376.88元,尚有557738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反诉原告)森华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5年7月20日,森华公司与红领巾公司签订了《维也纳湖畔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一份,2015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维也纳湖畔项目销售代理补充协议(2015)》(下称《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红领巾公司作为森华公司所开发维也***小区房产三期的销售代理公司,《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4款约定:年底考核目标签约额2.8亿,年度考核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第二条第5款约定:每月15日之前支付上一月佣金;留存5%在项目交房、业主办理完毕入伙手续并交齐入住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后,于次月返还。第二条第6款约定:甲乙双方佣金总结算最终按年度签约总任务为准,至2016年3月31日止,双方核算销售率进行最终佣金结算点数的确定,按此标准结算年度佣金总额与已支付佣金总额,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合同考核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红...(本文书还有8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