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的委托代理人张**、郭**,被上诉人安**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承包收益为86033元,并不承担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合伙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合伙协议显示的合伙出资金额错误,需要重新核定出资比例,为此上诉人已向魏*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该案现已上诉至许昌中院。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合伙人之间因分配利润产生的纠纷,双方因出资数额问题的诉讼尚未审结,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出资比例查清后再作出判决,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